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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
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未约定经济补偿条款,离职后是否仍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非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应否类推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的规定
主播离职后,能否构成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实质是用人单位保护商业秘密和劳动者自由行使劳动就业权利之间的矛盾,但竞业限制并不是无限的,竞业限制的约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补偿,能否在职期间支付?该公司虽主张已在工资中支付胡某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但公司提交的工资明细为电子打印件,未载有胡某签字确认,不能证明该明细在胡某工作期间已经向其进行了明示,仅凭此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该公司确已向胡某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竞业禁止经济补偿问题竞业禁止是指负有特定义务的劳动者从原用人单位离职后,在一定期间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禁止条款,同时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竞业禁止经济补偿;未约定给予劳动者竞业禁止经济补偿,约定的竞业禁止经济补偿数额过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该竞业禁止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劳动合同中竞业限制条款应当严格依法确定主体范围,否则该条款不具有约束力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即确实或有条件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一般包括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研究开发人员及技术员工、管理部门人员、财会、秘书人员、重要岗位的工人等。
股票、股票期权能否作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判断劳动合同法关于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需按月给付的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是强制性规定。股票或股票期权能否作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应根据其给付方式较之前述强制性规定是否对劳动者更为有利进行判断,如果对劳动者并无不利,则其可以作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如果对劳动者明显不利,且劳动者提出相应主张,则其不能作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高级技术人员在职期间为其他竞争性企业提供服务并获取报酬,应认定为违反竞业限制义务
关于竞业限制的几个常见问题在公司日常运营管理中,劳动法律问题最为常见,其中竞业限制问题又是其中经常被提及的领域。因竞业限制引起的纠纷,在劳动法领域颇多并且金额较大。本人对一些竞业限制领域的常见问题,尝试初步的解答。例如对谁可以做竞业限制?一定要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么?在职期间是否可以约定竞业限制?退休后的员工可以约定竞业限制么?竞业限制有地域要求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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