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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能否享受同工同酬

日期:2013-01-16 来源:互联网 作者:劳动仲裁律师 阅读:96次 [字体: ] 背景色:        

刘某因小时候玩火时不慎被火烧伤,导致左手残疾。2007年,刘某与朋友们一起应聘一家成衣制造厂,并顺利进入该厂工作。当初,刘某并没有与厂方签订劳动合同和约定工资数额。到工作一个月后,刘某第一次领到工资时,却发现自己的工资比其他员工的工资少了200元。刘某很纳闷,便向该厂的经理询问,经理告诉刘某,因为其左手残疾,行动不比正常人方便,因此其工资要比正常人少。请问,在工作中,残疾人能否享受同工同酬呢?

我国《劳动法>的重要原则即是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即同等劳动同等报酬,用人单位对于技术和劳动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在从事同种工作时,不分性别、年龄、民族、区域等差别,只要提供相同的劳动量,就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因此可知,我国是按照劳动量来确定劳动报酬,与一人身体上是否残疾没有关系。

因此,不能以残疾人身患残疾而在发工资时将其差别对待。我国实行的是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禁止在工资分配时对残疾人歧视,以便保证所有的职工有平等的工资权。

法律上对上述论断有具体规定,《劳动法>第四十六条 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八条,国家保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职工的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本案中,刘某与朋友们一同进厂工作,在相同的工作条件下从事相同强度,提供相同时间长度的劳动,在劳动数量和劳动质量也与同岗位的其他工作人员没有区别。因此,根据同工同酬的原则,刘某理应享有与其他人一样的工资待遇。该成衣制造厂仅以身有残疾为由便少发刘某200元工资,是一种歧视残疾人的行为,也违反同工同酬原则,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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