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诉讼律师 | 合同律师在线 | 知识产权律师 | 房产纠纷律师 | 交通事故律师 | 劳动争议律师 |
股权纠纷律师 | 保险律师在线 | 外商投资律师 | 土地征收律师 | 工伤事故律师 | 婚姻家庭律师 |
法律顾问律师 | 税务律师在线 | 银行金融律师 | 建筑工程律师 | 医疗事故律师 | 损害赔偿律师 |
重组与重整
重整计划免除连带保证人保证责任的合法性审查债务人破产不应当构成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程序障碍。即不因重整计划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数额、清偿条件的调整而受到影响,仍应按照原有数额和条件进行清偿。该重整计划的效力不及于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其不能以重整计划来对抗债权人的权利主张。
在重整程序债转股情况下,应当根据股权的实际价值确定担保人是否应当继续清偿
关于重整程序中债务人自行管理条件的规定债务人的自行管理申请可以和重整申请同时提出。为了提高重整效率、维护重整企业的营业价值,防止管理人接管后批准自行管理又再移交财产营业事务而造成经营管理权的反复变动,该条赋予债务人提出重整申请时一并提出自行管理的申请的权利,无须通过债权人会议对自行管理申请进行表决,也不以征求债权人意见为必要条件。
关于重整中担保物权的恢复行使的规定为了完善重整期间冻结担保权的特殊制度安排,充分保护担保权人的合法权益,纪要规定了人民法院对担保权人申请的审查期限以及担保权人不服人民法院相关裁定的复议权。同时,基于担保物的处置权归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纪要规定人民法院批准担保权人恢复行使权利的,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启动担保物的处置程序,保障担保权人及时行使变现权。
关于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管理人报酬的确定、支付以及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管辖的规定关于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有关债务人诉讼的管辖问题。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93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第91条规定,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监督报告,重整计划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
关于重整程序转入清算程序时管理人等问题的规定关于重整程序转入清算程序情形下管理人报酬确定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重整期间或者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因法定事由转入清算程序的,均属于重整无法继续进行而转入破产清算的情形,建议两种情形下管理人报酬采取一致规定。为方便操作及计算,应规定在转入清算程序后,再一并依据管理人为重整工作作出的实际贡献,结合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按比例确定管理人报酬。
浅析进行重整模式选择的路径及注意点以股权价值为判断标准,可以将重整模式分为:(1)资不抵债型;(2)资能抵债型。在该步骤下,重整的主导方应该根据破产企业的清算价值与重整成本,初步判断企业是否具有重整价值,进而决定企业是否要执行破产重整。
乐清市宝乐能源实业有限公司等破产重整系列案宝乐公司等三家公司作为老牌燃气企业,涉及钢瓶燃气的储存和转运,影响千家万户的日常燃气使用,涉危、涉众问题突出,保安全、保民生责任重大。如若企业最终破产倒闭,除了企业营运价值丧失、债权人损失惨重外,还将涉及约10万用户的钢瓶押金返还问题,处理不好将影响社会稳定大局。该案合并破产重整成功,在促成2.3亿元债权100%清偿的同时,创造保留就业岗位超300个,有力保障超10万居民用气需求未受影响,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相统一。
上海三岔港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法院在重整程序中,一是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首先明确重整企业的环境污染治理责任。三岔港公司名下码头经营管理混乱,设施陈旧老化,存在重大环境污染隐患,案件审理期间,环保部门下达通知,要求限期整改码头污水及扬尘处理设施,否则将吊销营运许可资质。依据“谁污染,谁治理”原则,上海三中院确定了企业的环境污染治理责任应延续至破产案件受理后的基本原则。
重组与重整的区别(1)重组,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而是一个约定俗成的称谓。俗称的“资产重组”一般包括:(1)收购兼并 (2)股权转让 (3)资产剥离 (4)资产置换等。(2)重整,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企业破产法》明文规定重整,其内涵、程序、效率、后果均由法律明确规定。
京ICP备12000547号-4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