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诉讼律师 | 合同律师在线 | 知识产权律师 | 房产纠纷律师 | 交通事故律师 | 劳动争议律师 |
股权纠纷律师 | 保险律师在线 | 外商投资律师 | 土地征收律师 | 工伤事故律师 | 婚姻家庭律师 |
法律顾问律师 | 税务律师在线 | 银行金融律师 | 建筑工程律师 | 医疗事故律师 | 损害赔偿律师 |
重组与重整
企业并购哪些环节需要律师由于并购涉及公司、股东、高管、职工、政府等多方利益,各方关系错综复杂,因此一般的并购规模都会经历一段时间的艰苦谈判,而谈判经验、技巧的高低甚至会直接影响到并购项目的成功与否。律师作为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员,可以凭自身掌握的专业知识帮助投资公司和目标公司在谈判时进行取舍,权衡利弊。因此,并购谈判离不开律师的协助。
资产收购与购买资产式兼并的区别出资购买资产式兼并指兼并公司使用现金、股份或其他有价证券购买目标公司全部资产以实现兼并。以购买资产式的兼并,所购买的资产转移的是合并中解散公司的全部财产,不能把财产的一部分排除在外,因为这同合并使解散公司即时消灭而不需清算不相容。资产收购不发生财产的概括转移,可以只转让“实质全部”的财产。
上市公司重整法律制度研究重整制度,又称公司更生制度,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确有再建希望的企业,在法院主持下,由各方利害关系人协商通过或依法强制通过重整计划,进行企业的经营重组、债务清理等活动,以挽救企业、避免破产、获得更生的法律制度。目前,重整被公认是预防企业破产最为积极、有效的法律制度。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的法律实务问题研究依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中规定,“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分别确定、公布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的出资人分别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权利,因此,上市公司国有股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有企业或者中央和地方国有企业之间进行转让时,不受同一出资人控制,应视为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浅谈外资并购中的垄断倾向及其法律规制外资并购可能会威胁国家产业安全,经济安全。近年来外资并购多半瞄准龙头企业,或者有成长空间,影响力大的企业,利用原有企业的市场份额与产销渠道进一步整合,并且竭尽全力控股,侵蚀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排挤竞争对手,以获取垄断利润。大型跨国企业还可能会因我国并购法制的不完善而触及我国命脉产业和部门,从而可能给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安全隐患。
公司收购中目标公司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探析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并非在收购的任何情形下,均负有诚信义务,是否存在诚信义务应取决于其在公司中担当的角色,以及其在具体收购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和实际控制行为而定。因此,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在公司被收购过程中充当何种角色,在具体的收购行为中其所处的法律地位如何认定,是确定其对公司和其他股东是否发生诚信义务的关键。
上市公司收购活动中涉及国有股权转让的规定如果其所持的上市公司的股权,在收购活动中,收购人以要约方式或者协议方式进行收购时,就涉及到国有股权的转让问题。因此,从国有资产管理和国家对某些重要行业控制的考虑出发,上市公司收购中涉及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持有的股份,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收购活动结束后的报告义务的规定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结束后,收购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通过要约收购或者协议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公司股票并将该公司撤销的,属于公司合并收购人使用其流动资金购入被收购公司的全部股份,而将该被收购公司变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这种情况下,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取得了收购款,而将股票全部交付于收购人。该收购人作为唯一的股东,持有被收购公司的全部股权。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和本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这一上市公司不再具备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应当依法变更其企业形式。
收购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得转让所收购股票的规定有些机构或者个人出于投机的目的,或者是为了操纵该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场行情,或者是为了阻碍存在竞争关系的该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往往表现出在短时间内大量的买进或卖出,假借收购形式而操纵股市。因此,从保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出发,对收购人的行为也必须予以限制,以使其收购行为规范化。为此,本条规定收购人在收购行为完成后六个月以内,其所持的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不得再转手卖出。
京ICP备12000547号-4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