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第九十四条 上市公司收购中涉及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持有的股份,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释义】 本条是对上市公司收购活动中涉及国有股权转让的规定。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该企业的存量资产作为国有资产,由国家授权的部门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代表国家持有该部分股权。同时,为了有效地合理运用国有资产,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也可以在其职能范围内向某些上市公司进行投资,而持有该上市公司的股权。不论上述哪种情况,如果其所持的上市公司的股权,在收购活动中,收购人以要约方式或者协议方式进行收购时,就涉及到国有股权的转让问题。因此,从国有资产管理和国家对某些重要行业控制的考虑出发,上市公司收购中涉及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持有的股份,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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