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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专栏简介

工伤赔偿

  • 工伤赔偿费用清单(2023版)
    日期:2023-11-14 点击:4次

    工伤赔偿费用清单(2023版)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较多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

  • 买了雇主责任险能否冲抵工伤赔偿?
    日期:2023-10-26 点击:8次

    买了雇主责任险能否冲抵工伤赔偿?关于保险金是否抵扣,家属向公司主张王大顺工亡待遇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范围仅限于公司是否应向家属支付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家属通过雇主责任保险获得的保险金500,000元是否抵扣不属于此次诉讼的审理范围,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予处理。

  • 非工作时间宴请客户,饮酒后猝死的工伤认定思路
    日期:2023-10-26 点击:14次

    非工作时间宴请客户,饮酒后猝死的工伤认定思路,劳动法意义上的工作时间,除法律明确规定各种用工形式下的标准工作时间外,还应包含工作单位实际要求劳动者应当工作的时间。并且,该时间不仅限于实际工作时间,还包括在工作前后所做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所占据的时间以及法定非劳动消耗时间, 比如劳动者正常的上下班途中即属于此列。现代工作方式的转变,导致对于工作时间的理解不能完全固化。

  • 用工单位违法转包情形下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认定
    日期:2023-09-13 点击:26次

    用工单位违法转包情形下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认定本案争议焦点为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以及苏某某所受伤害是否应认定为工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当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应由违法转包、分包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 工作纠纷导致的暴力伤害能否认定工伤
    日期:2023-08-31 点击:29次

    工作纠纷导致的暴力伤害能否认定工伤刘乙故意伤害案经法院审理,作出刑事判决书,以刘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该刑事判决书载明“刘甲对纠纷的发生并无明显过错,二人先因口角发生纠纷,后刘乙返回寝室拿出折叠刀对刘甲进行报复性伤害,刘甲对伤害后果的发生并无过错”。

  • 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事故应当适用“双赔原则”计算工伤保险待遇
    日期:2023-08-22 点击:32次

    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事故应当适用“双赔原则”计算工伤保险待遇侵权关系与工伤保险关系是两类不同且并行不悖的法律关系,彼此不能互相替代,亦不存在责任竞合。在因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事故中应当适用“双赔原则”,即劳动者可以分别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但医疗费除外,医疗费应由侵权人承担。

  • 工伤赔偿“私了”协议是否具有效力?
    日期:2023-08-18 点击:24次

    工伤赔偿“私了”协议是否具有效力?劳动者能举证证明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情形,符合合同变更或撤销情形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 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案件中的举证责任
    日期:2023-08-03 点击:38次

    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案件中的举证责任根据福特科公司食堂有关员工的陈述,事发当天虽然为星期日,但公司仍有人上班,食堂需要开火做饭,黄水根作为食堂工作人员,具备根据需要外出购买地瓜粉的合理性。福特科公司的上述主张均不能成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福州市政府认为黄水根购买地瓜粉的活动属于因工作原因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在此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伤害应属工伤,并无不当。

  • 劳动者自愿不缴社保,单位是否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日期:2023-07-13 点击:39次

    劳动者自愿不缴社保,单位是否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被认定为工伤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本案中,A公司认可未为赵某缴纳社会保险,其关于赵某提出不缴纳社会保险的主张并不能排除法律赋予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强制性义务,该公司仍应为此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据此,A公司应当支付赵某一次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5种情形下,无需确认劳动关系,责任主体亦可能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日期:2023-06-06 点击:54次

    5种情形下,无需确认劳动关系,责任主体亦可能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3条第1款第4项: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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