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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事故应当适用“双赔原则”计算工伤保险待遇侵权关系与工伤保险关系是两类不同且并行不悖的法律关系,彼此不能互相替代,亦不存在责任竞合。在因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事故中应当适用“双赔原则”,即劳动者可以分别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但医疗费除外,医疗费应由侵权人承担。
工伤赔偿“私了”协议是否具有效力?劳动者能举证证明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情形,符合合同变更或撤销情形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案件中的举证责任根据福特科公司食堂有关员工的陈述,事发当天虽然为星期日,但公司仍有人上班,食堂需要开火做饭,黄水根作为食堂工作人员,具备根据需要外出购买地瓜粉的合理性。福特科公司的上述主张均不能成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福州市政府认为黄水根购买地瓜粉的活动属于因工作原因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在此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伤害应属工伤,并无不当。
劳动者自愿不缴社保,单位是否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被认定为工伤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本案中,A公司认可未为赵某缴纳社会保险,其关于赵某提出不缴纳社会保险的主张并不能排除法律赋予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强制性义务,该公司仍应为此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据此,A公司应当支付赵某一次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5种情形下,无需确认劳动关系,责任主体亦可能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3条第1款第4项: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10个工伤认定案件裁判规则职工违反用人单位内部规定下班,在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如果“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其他要件均满足,应认定为工伤。但是,从利益衡平角度出发,应对职工违反用人单位内部规定的程度加以合理限定。如果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内部规定,对用人单位工作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给用人单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时,其在非正常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的,不宜认定为工伤。
职工因暴力等意外遭受伤害的,工伤认定标准,法院认定时可以参考《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关于“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第十六条关于“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的,自残自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如果能够证明意外伤害是因职工故意或者严重过失造成的,或者职工对伤害后果的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不属于意外伤害的范畴,不应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责任和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的区别和认定在工伤认定案件中,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工伤保险责任和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这两个名词。那么这一对“孪生兄弟”之间怎么区分,如何认定,认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本文一一为大家解析。
职工突发疾病死亡时工伤认定中关于 “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应如何合理把握
视同工伤与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48小时”成了区分视同工伤与非工伤的界限,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超过48小时死亡的则不能视同工伤。48小时一般是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为起算点,以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作为认定死亡时间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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