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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伤认定案件中,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工伤保险责任和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这两个名词。那么这一对“孪生兄弟”之间怎么区分,如何认定,认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本文一一为大家解析。
工伤保险责任和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的概念
一、工伤保险责任和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的概念
1、工伤保险责任的概念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责任,是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因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应当承担的责任。这里的责任分为两种,一种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当劳动者受到工伤时,用人单位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申报工伤。另一种是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或购买了团体意外伤害险或其他险种,当劳动者受到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规定的赔偿责任。
2、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并非存在劳动关系,但基于相关法律规定,由某些单位对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工伤保险责任与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的区别
1、相同点
(1)工伤保险责任与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的赔偿项目相同;
(2)工伤保险责任与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对于非涉及以“本人工资”核算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相同。(这一点是指在办理工伤案件时劳动者的工资每月无法计算出一个准确数额,则参考的是上年度全省人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约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目前陕西省最新的计发基数为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9月29日发布的陕人社函[2022]448号文件,其中载明以我省统计部门公布的90996元/年作为计发基数。)
2、不同点
从工伤保险责任与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两个概念来看,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不以劳动者是否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为必要条件。也就是讲,后者引起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是对原有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对于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进行了赔偿情形扩充。
这点是两者之间存在的最大区别,这也成为了劳动者、用人单位不清楚其中的含义,引发了众多的不服工伤认定文件而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当然,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原因不只上述一个,还有作出(工伤认定)行政确认文件是否违反了行政法领域的一些问题,例如作出文件的程序是否正当、依据是否明确、证据是否充足等等。最常见的是作出决定之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否听取了用人单位的陈述和申辩。
三、工伤保险责任与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的认定
1、工伤保险责任的认定
工伤保险责任的认定分为两种,一种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在此情形下只需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与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沟通,提交相关材料即可;一种是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在此情形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成立的是对立关系,很大可能要依靠司法程序解决问题,此时劳动者需要将自身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各项证据递交给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核查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另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此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当事人。劳动关系依法确认后,当事人应将有关法律文书送交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该部门自收到生效法律文书之日起恢复工伤认定程序。(法律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
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且劳动者的受伤情形属于工伤,那么劳动行政部门的结论将是认定属于工伤。
2、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目前最为常见的属建工领域。建工领域因涉及法律关系繁杂且主体较多,部分拿到施工的主体有些是自然人、有些条件资质存在缺失。具体法律依据如下: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
四、工伤保险责任和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
1、对于工伤认定(行政确认)书不服提起的主体、管辖法院和诉讼时间?
分析如下:对于工伤认定书不服提起的主体。常见的以确认的赔偿用人单位为主,但还是有少部分的劳动者或劳动者家属。有些案情中,例如存在时空差异问题的工伤认定,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不能把握或不能确定的情形下,大概率会对认定工伤存在很大争议。则需要进入因工伤资格或待遇认定的行政案件程序中,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管辖法院和诉讼时效,是指对工伤认定不服提起的管辖法院和诉讼时效。一般情况下,该类案件工伤认定书中结尾会详细表述。当事人及代理律师应仔细查看,避免错过立案时间。
2、建工领域如果用人单位认定对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时,自己的损失如何挽救?
分析如下:案件确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下,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之后,可以提起民事纠纷(追偿权案由)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接受转包、分包且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承担。依据的是二者分包、转包的合同文件,一般情形下双方在合同内容中约定的都是自己雇佣的人员受伤、工伤情形由自身承担。
五、总结
工伤案件中,工伤认定程序复杂且易引起矛盾,因为认定的结论会直接导致最终由谁承担劳动者受伤的赔偿损失。该部分也是劳动法与行政法两个法律程序结合最多的部分,从政府层面来讲,无论是之前文章提到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还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两者都是站在弱势群体的角度,让其优先拿到赔偿款项进行医疗救济或缓解因家庭支柱劳动力受伤引起的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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