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发生工伤,为何两任股东也要担责?
作者:如东县人民法院 刘丹,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可享受工伤待遇,在未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之后,公司股东又发生了变更,此时,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应找谁赔付呢?近日,南通市如东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判决被告公司支付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两任股东对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朱某在被告公司工作,某日搬东西后胸部以下失去知觉,当日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鉴定为二级伤残。朱某即将被告公司、公司股东、公司原股东一并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公司两任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公司原股东黄某则认为,虽然其在朱某发生工伤时是公司股东,但在朱某起诉时,其已经不是公司的股东了,不应再对朱某的工伤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用人单位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在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之后,公司股东发生了变更,由原股东黄某变更为了黄某一名已83岁高龄的亲属。在此情况下,不能排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具有以股权转让为手段从而达到逃避承担责任的恶意。因此,在原股东和现股东都未能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且双方是否已经事实转让股权的情况下,法院判决两任股东对公司的工伤保险赔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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