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能否认定工伤?
声明丨本站部分内容系转载,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一、案情简介
李某(男)58岁入职深圳甲公司,并签订了为期三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为其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险,李某达到退休年龄后已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李某61岁时在工作中搬运货物时意外被货物砸伤,要求公司赔偿工伤待遇。
二、问题提出
(一)李某发生工伤时,与甲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二)李某发生工伤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且已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否能被认定为工伤?
(三)李某获得甲公司为其购买的商业保险的保险赔付后,能否再向甲公司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李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60岁时,双方劳动合同终止,李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在甲公司处工作,双方之间形成新的劳务关系。
(二)根据(2010)行他字第10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行他字第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中再次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李某虽已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但该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在保障对象、保障强度、缴费标准等方面均有较大差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仅仅是对农村居民基本生活的补充性保障,不能据此认定李某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故,本案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李某进行工伤认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甲公司为李某购买的团体意外伤害险,性质上是给李某提供的一种福利待遇,不能免除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义务,故,李某有权向甲公司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