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自愿不缴社保,单位是否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来源: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网 作者:庞妍
基本案情:
赵某于2020年8月入职A公司,岗位为店员,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因赵某已自行缴纳商业保险,故其向A公司提出不再缴纳社会保险,A公司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缴纳手续。2020年9月,赵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且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九级。赵某认为其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离职后要求A公司支付一次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被认定为工伤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本案中,A公司认可未为赵某缴纳社会保险,其关于赵某提出不缴纳社会保险的主张并不能排除法律赋予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强制性义务,该公司仍应为此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据此,A公司应当支付赵某一次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双方对于社会保险的参加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并无选择或协商的余地,不能自行以金钱或其他形式取代该法定义务。本案中,赵某自愿放弃参保权利,A公司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缴纳手续,此情形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行为。赵某发生工伤,无法从社会保险基金中获得补偿,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仍应由A公司承担。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既可以减轻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和经济负担,又可以及时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切勿存在侥幸心理,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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