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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专栏简介

工伤赔偿

  • 外卖骑手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显失公平被判撤销
    日期:2022-11-25 点击:148次

    外卖骑手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显失公平被判撤销外卖送餐行业吸引了大量人员就业,外卖骑手成为新兴职业。该职业可专职可兼职,雇主用工灵活,骑手时间自由,人员流动性大,当前的社会保障制度已不适应这一新兴职业,很多外卖平台公司选择商业性保险公司投保团体险来应对骑手的工伤事故风险。由于商业性投保理赔程序和保障程度不同于社会保险,外卖平台公司大多倾向与骑手协商解决工伤赔偿事宜,协商的结果容易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本案中,外卖平台公司利用骑手急于获得赔偿和对工伤伤残等级缺乏判断能力的情形,与骑手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权利义务显著失衡,属于显失公平的合同,背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应予以撤销。

  • 非法用工职工受伤,应按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日期:2022-11-12 点击:151次

    非法用工职工受伤,应按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应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认定工伤,以《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进行伤残等级评定,要求按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给予一次性赔偿。

  • 劳务派遣员工受工伤时,如何认定承担工伤责任的主体
    日期:2022-11-05 点击:120次

    劳务派遣员工受工伤时,如何认定承担工伤责任的主体劳务派遣因涉及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三方主体,在实务中产生纠纷时一般难以认定各方责任,尤其是当劳动者受到工伤时,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经常互相推诿,损害劳动者的权益。实践中,当劳务派遣员工受工伤时,应如何认定承担工伤责任的主体。

  • 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或者挂靠情形下的工伤认定
    日期:2022-10-29 点击:94次

    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或者挂靠情形下的工伤认定生效裁判或者仲裁裁决确认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或者挂靠情形下的工伤职工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工伤职工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且其工伤认定申请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有关工伤认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11类伤亡不能认工伤(附工伤认定流程)
    日期:2022-10-28 点击:138次

    11类伤亡不能认工伤(附工伤认定流程)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可认定为工伤,包括两层含义,一层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另一层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诸如地震、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而造成的伤害等。

  • 5种情形下认定工伤时,可要求责任主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日期:2022-10-19 点击:116次

    5种情形下认定工伤时,可要求责任主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承包人将承包业务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分包人,职工因工伤亡时,应由承包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 一人公司股东未能证明财产独立,被判连带承担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
    日期:2022-10-16 点击:321次

    一人公司股东未能证明财产独立,被判连带承担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

  • 员工上班第一天就工亡,公司赔还是工伤保险赔
    日期:2022-10-14 点击:225次

    员工上班第一天就工亡,公司赔还是工伤保险赔《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三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本案中公司在员工猝死后15分钟内即办好了社保增员手续,员工工亡待遇是否由社保中心支付?请看案例!

  • 劳动者超时加班发生工伤,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日期:2022-10-12 点击:121次

    劳动者超时加班发生工伤,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个别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追求利润最大化,长期安排劳动者超时加班,对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家庭和睦、参与社会生活等造成了严重影响,极端情况下会威胁劳动者的生命安全。本案系劳动者超时加班发生工伤而引发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是超时劳动严重损害劳动者健康权的缩影。本案裁判明确了此种情况下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可以有效避免劳务派遣用工中出现责任真空的现象,实现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充分保障。同时,用人单位应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保障职工的工伤权益,也能分散自身风险。如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

  • 关于补缴社会保险争议的四个答复意见
    日期:2021-01-28 点击:320次

    关于补缴社会保险争议的四个答复意见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等发生争议的,未规定由法院受理。因社保机构对用人单位欠缴费用负有征缴的义务,如果劳动者、用人单位与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因此,此类争议不宜纳入民事审判的范围,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等发生争议的,应向相关部门申请解决。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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