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企业法律顾问 >> 并购重组

收购活动结束后的报告义务的规定

日期:2013-07-27 来源:北京公司律师网 作者:企业法律顾问 阅读:43次 [字体: ] 背景色:        

《证券法》第九十三条 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结束后,收购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释义】 本条是对收购活动结束后的报告义务的规定。

为了规范收购活动,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在收购人依照本法进行收购活动,并履行了收购义务后,收购方应当将收购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作出报告,并且将该收购情况予以公告。这一规定是使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能够及时掌握收购活动是否合乎法律的规定,也使广大投资者能够了解该收购的结果,以便于他们根据这一信息作出新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