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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与重整
重整企业被冻结股权变更登记问题简析破产重整程序的推进常面临诸多困难,与执行程序的协调处理、冲突解决就是其中之一。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该条仅对破产企业被保全财产的处理作了规定,实践中仍不乏法律未及之处,重整程序中破产企业被冻结股权的变更登记问题便较为突出。笔者试从案例入手,对此类问题的处理浅谈拙见。
浅谈企业破产重整期间对外债权追收的相关法律问题对外债权追收是企业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履职的范围,在重整程序中最大限度地收回债务人的对外债权,将会进一步提升债务清偿率,从而直接关乎重整的成功与否。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破产企业对外债权收回率极其低下或者追收成本过高而进一步加重债权人负担等问题。如何做好对外债权的追收,更好地维护破产企业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这个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浙江金盾系破产重整案金盾案是法院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以专业化、信息化手段,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和府院联动机制作用成功挽救危困民营企业、有效防范和化解区域性重大金融风险的典型案例。
渤海钢铁集团破产重整案“渤钢系”重整案是人民法院坚持破产审判市场化、法治化方向,密切依靠府院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债委会作用,有效化解大型国有企业集团巨额债务危机,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高质量发展的典型案例。
天津物产集团有限公司等44家公司破产重整案
首例真正意义上的多元化“企业集团”重整,出售式重整一揽子化解债务风险——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
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321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大型集团企业通过破产重整,在法治化、市场化原则下化解风险,为实质合并重整、协同重整、境外承认与执行等破产实务提供样本
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首例真正意义上的多元化“企业集团”重整,出售式重整一揽子化解债务风险
困境企业预重整的法律规制研究预重整是在破产拯救文化的背景下,基于市场主体意思自治但又导向庭内正式重整程序的庭外重组谈判程序,其呈现出预先打包重整、部分预先打包重整、预协商重整、重组支持协议等多种样态。预重整的规范构建应当重点关注结果规制和程序规制两个层面。预重整的结果规制主要是规范预重整方案在重整程序获得批准进而产生强制效力的过程;预重整的程序规制应着眼于规范预重整程序的整个流程设计,以程序正义的维护来确保实体正义的实现。预重整程序中还需要注意发挥中介机构的辅助作用,但不宜采取指定管理人或临时管理人的做法,以避免出现法院和政府过度介入进而损害预重整意思自治本质属性的现象。
论破产重整中担保权暂停与恢复行使的适用规则基于保全破产财产的立法考量以及实现破产重整的程序目标,重整期间有必要对担保权人适用中止措施,即暂停行使担保权。破产法对担保权行使的限制应当遵从明确的规则且符合必要的限度。重整期间担保权暂停行使的适用范围应以担保财产是否为重整所必需为判断标准,且考虑暂停行使对担保权本身的影响;暂停行使的具体权能仅限于变价处置权,而非优先受偿权;暂停行使的适用期限以确保重整程序有序推进为限,不宜过长或久拖未决。当中止措施对担保权的经济价值产生负面影响时,破产法应准许救济并解除中止,即恢复行使担保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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