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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与重整
收购人的书面报告和公告的必备内容的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以及社会公众,可以通过该书面报告和公告的内容,对该收购人的行为实行监督。如果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所记载的该收购人的持股情况的变化,与收购人的收购情况的申报内容不一致,或者所申报的日期与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所记录的交易日期不相符合的,这说明该收购人没有按照本法的规定履行其法定的义务,存在欺骗行为,依照本法的规定责令其纠正,并给于相应的处罚。
上市公司的收购人的公告义务的规定收购人已持有被收购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百分之五以后,继续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的持股比例,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报告,同时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且向社会公告。国务院《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定,曾经要求持有百分之五以上的持股人在每增加或减少百分之二的持股比例时,应当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报告,并且向社会进行公告。
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取要约收购或者协议收购的方式对于上市公司股权的收购就必须从我国的现实做法和现行规定出发,一是对于要约收购,基本上延续国务院《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关于要约收购的规定,并根据实践的情况,作了适当的调整。二是根据国有股、法人股尚不能上市流通的具体情况,专门规定了协议收购的方式。同时,也为其它股票持有人进行大比例的股权收购,开辟了一条新的途径。
律师在公司重组法律事务中的主要工作 从法律的视角对公司的人员、机构、资产等要素的现状进行全面的调查、了解和掌所握,进而分析和研究其不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的方面,如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监事等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不完善并由此给公司的科学管理和运作所造成的阻碍和损失,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可行的法律意见。
国企改制为民企常见的法律文件有哪些国企改制不论是改制为国企、民企还是股份制企业,均应依法、依政策实施。除应当遵守国家法律例如《招标投标法》、《审计法》、《信托法》、《劳动合同法》等,还应当遵守《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企业改制条例》、《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规、政策和司法解释规定。
公司律师解析企业改制相关问题改制与破产企业想重整则属于企业产权、经营决策和整体上的重大变化,关涉企业命运,企业广大员工的去留、安置等重大问题。根据国务院和部委相关规定,进行改制和重整的,应当将具体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即履行民主议定程序,经职工代表大会投票表决,超过半数以上同意的方可实施,否则即应重新调整,并再行广泛征求企业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公司改制应当在公开媒体进行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报纸等公开媒体上进行公告。特别应强调最好在官方报纸、杂志上公告。要考虑其权威性、发行量,即受众群体。避免在非官方或者专业性、特点不突出的报纸上办理公告。
债务人在申请和解时必须提交和解协议草案 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提交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从协议内容和会议程序两个方面进行审查。如未发现违法情事,则予认可。如果发现违法情事(例如,同一顺序的债权未按比例减让或未按比例分配,未经权利人同意处分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或担保权标的物),人民法院可责令债权人会议纠正,也可以裁定不予认可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重整计划的执行终止 在执行不能而终止的情况下,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其基于让步而放弃的债权恢复原状。债权人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已经接受的清偿仍然有效,无须返还;其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参加破产清算程序。但是,如果同顺位债权的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执行中已经接受的清偿未达到同一比例,则破产分配时应当首先对其中受偿比例较低的债权人进行分配;已受偿比例较高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重整计划的通过和批准 债权人会议应当依照规定的债权分类分成不同的表决组,对重整计划进行分组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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