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第八十条 依照前条规定所作的书面报告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持股人的名称、住所;
(二)所持有的股票的名称、数量;
(三)持股达到法定比例或者持股增减变化达到法定比例的日期。
【释义】 本条是对收购人的书面报告和公告的必备内容的规定。
依照前两条的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法定比例的股份或者所持有的股份发生法定比例变化,都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并且向社会进行公告。为了使该报告和公告能够及时全面地披露该收购人的收购行为信息,本条专门规定了必须披露的内容。
(一)收购人的名称、住所。这一项内容是使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以及社会公众能够了解该收购人的身份以及其所在地;
(二)所持有的股票的名称、数量。这是表明该收购人目前所持的上市公司的哪一种股票以及所持的股份数量;
(三)持股达到法定比例或者持股增减变化达到法定比例的日期。这是表明该收购人在什么时候所持有的股份比例达到了该上市公司所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或者表明该收购人在持有该上市公司百分之五的股份以后又在什么时候发生了百分之五的持股变化。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以及社会公众,可以通过该书面报告和公告的内容,对该收购人的行为实行监督。如果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所记载的该收购人的持股情况的变化,与收购人的收购情况的申报内容不一致,或者所申报的日期与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所记录的交易日期不相符合的,这说明该收购人没有按照本法的规定履行其法定的义务,存在欺骗行为,依照本法的规定责令其纠正,并给于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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