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企已严重资不抵债,依法应当破产,但破产的后果更严重,地方政府想通过重整对企业进行改制,但因为企业每天都会有生存危机,政府压力很大,希望引进战略重组方先行托管,以维持生计。请问:实行托管是否妥当?是否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表决程序?先行托管和后续的企业改制、重整应当如何衔接?
公司律师解析:托管属于委托经营性质,是在一定条件下让渡企业经营管理权,使企业恢复活力,而不属于企业转让、兼并、重组等行为。只要是经股东会议、国有企业出资人批准、许可、托管行为即可实施。但应当注意的是,托管是有期间限制的,例如1年、2年等,并不能无限期地进行托管。
改制与破产企业想重整则属于企业产权、经营决策和整体上的重大变化,关涉企业命运,企业广大员工的去留、安置等重大问题。根据国务院和部委相关规定,进行改制和重整的,应当将具体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即履行民主议定程序,经职工代表大会投票表决,超过半数以上同意的方可实施,否则即应重新调整,并再行广泛征求企业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先行托管后再行改制或者重整,应当决定作出重大调整时,即广泛征求民意,避免少数人决定多数人命运,少数人损害多数人利益。此时应当启动改制、重整程序,委托评估、拍卖、民主议定等程序陆续实施,以多数人意志维护改制和重整的依法、公正、公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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