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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与重整
重整计划的制备人和提交期限 重整计划的制备是指重整计划草案的制作和相关文件的准备。根据破产法第80条的规定,重整计划应当由重整期间负责财产管理和营业事务的人制备。也就是说,债务人自行管理的,债务人为重整计划的制备人;管理人负责管理的,管理人为重整计划的制备人。重整计划的制备是一个协商过程。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在制作重整计划草案时,应当听取债权人、出资人、职工代表以及专家的意见。如果重整计划涉及融资或者企业资产重组,则重整计划的制备过程还包括与此类交易的相对人的谈判。
重整程序的终止 继续重整存在重大障碍。如果债务人的经济状况或者行为显示其没有拯救可能,应当立即终止重整并转入破产清算,以避免因债务人财产的无谓消耗给债权人带来清偿利益的损失。所以,破产法第78条规定,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1)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重整期间营业保护的特别规定 对出资人和管理层的限制。企业拯救的一个决定性因素是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对企业复兴的信心。而债务人的出资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重整期间兑现分配和转让股权的“撤离”行动,往往会导致人们对企业前景的消极预测。而且,兑现分配还会导致企业流动资金的减少。因此,破产法第77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
重整期间是重整程序开始后的一个法定期间 管理人负责及债务人参与的管理。在债务人没有提出自行营业的申请,或者其自行营业申请未获法院批准的情况下,管理人当然地负责重整期间债务人财产管理和营业事务。但是,为了提高经营效率,管理人不不妨将债务人的全部或部分营业事务,以聘任方式委托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办理。由于在聘任制下,管理人承担着法律上的责任,故受聘人员的营业行为自然应接受管理人的监督。所以,这些人员在签订重要合同和实施重大财产处分行为时,应当征得管理人的同意。
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为了保证董事会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核心地位,充分发挥董事的作用,我国很多公司实行董事兼任经理的做法,以此赋予董事个人在公司经营管理事务上的权力。因此。本条授权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董事会决定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应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做出董事会决议。
经理的设置、聘任和解聘以及职权的规定 协助董事会管理公司事务的人。从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法律制度看,经理具有以下特征:(1)经理通常不是公司的法定机关,即公司可以设置经理,也可以不设置经理。(2)股份公司的经理通常由董事会决定聘任。(3)经理在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公司,并享有管理公司事务的广泛权力。(4)公司章程、董事会或者公司与经理的契约可以对经理的权限予以限制。(5)对经理权力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我国的公司实践中,通常所有股份有限公司均设置经理作为董事会的执行辅助机关,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接受董事会的监督。
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会议记录以及董事对董事会决议的责任的规定 董事会会议记录是记明董事会会议对决议事项做出决定的书面文件。董事会在举行会议时,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应当安排人员记录会议的举行情况,包括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召集人、主持人、出席人、会议的主要内容等。董事会做出决议的,应当对所决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董事及表决情况、决议结果等做成董事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以保证董事会会议记录及董事会决议的真实性和效力。
董事会会议召开的条件和决议方法的规定 董事会人数总体上来说比较少,容易形成相对集中的意志。同时,董事会做出决议,应当反映大多数成员的意愿。因此,本条要求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即董事会决议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董事会会议召开次数、通知以及临时董事会会议的规定 董事会作为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应当履行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通过召开会议集体做出决定是其履行职责的法定形式。董事会应当适时召开会议,以保证董事会的正常运行,保障董事依法行使权利。根据本条规定,董事会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董事会工作懈怠,流于形式,防止董事长操纵董事会。公司章程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要求董事会每年召开的会议次数多于两次。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设置、选举及其职权的规定 董事长的职权包括:按照本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保障董事会的正常运作;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保障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效果。副董事长的职责是协助董事长工作,即辅助、配合董事长的日常工作。当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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