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表决程序。
(1)会议召集。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此次会议的中心议题就是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如果这是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其议题还应当包括核查债权和其他必要事项。
(2)分组表决程序。在债权人会议审议重整计划时,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在正式表决前,可以根据相关各方的意见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适当的修改。
债权人会议应当依照规定的债权分类分成不同的表决组,对重整计划进行分组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其表决通过的规则与债权人表决组相同。
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2.批准程序。批准程序是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的过程。在审查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的需要,进行开庭或不开庭的审理。人民法院审理后,可以针对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结果的裁定。
(1)通过后的审查批准。对于已获通过并提请批准的重整计划,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符合破产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同时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如果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提请批准的重整计划在实体上或者程序上不符合破产法的规定,应当裁定不予批准,同时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2)未通过时的强行批准。由于企业重整不仅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而且关系到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面对个别表决组出于自身利益而拒绝通过重整计划的情形,需要在不同利益之间进行理性的权衡。破产法借鉴美国破产法第11章的“强行批准”(cram down)规则,以破产法第87条规定了重整计划未通过时的强行批准制度。具体说,分为两个步骤。
首先是协商基础上的再次表决。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但是,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其次是再次表决未通过时的审查批准。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①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担保债权就担保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②按照重整计划草案,职工债权和税收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③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④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⑤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破产清算程序中的法定清偿顺序;⑥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其中,前四项条件是以债权人在清算条件下的预计清偿为基准,即所谓“清算标准”。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反之,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则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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