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第九十一条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释义】 本条是对收购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得转让所收购股票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目的是防止收购人假借收购名义而炒作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以控制或者兼并被收购公司为目的的收购行为,其收购人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后,不会在很短的期限内立即转手卖掉,而要通过一定期间的控股来支配被收购公司。但是,有些机构或者个人出于投机的目的,或者是为了操纵该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场行情,或者是为了阻碍存在竞争关系的该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往往表现出在短时间内大量的买进或卖出,假借收购形式而操纵股市。因此,从保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出发,对收购人的行为也必须予以限制,以使其收购行为规范化。为此,本条规定收购人在收购行为完成后六个月以内,其所持的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不得再转手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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