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左本科毕业于某名牌大学,之后进入一家公司就职,在试用期的贺左就因为专业素质好,工作能力强,受到了上司的重视,但贺左仍然有不满意的地方。原因是他进入这家公司的原因之一就是其能提供相当可观的一笔工资,可当贺左试用期满一个月后,领到的第一笔工资却让他大失所望,该笔工资与当时合同约定的工资差了不少。请问在试用期期间,劳动者可以享有什么样的工资待遇?
试用期是企业在员工进入单位后,正式工作前,与员工订立的一段试用时间,目的是帮助企业在实践中考察劳动者的综合能力是否适合本岗位的工作,从而为企业选出最佳的劳动者。员工虽然处于试用期,但实际上也已经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所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也应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岗位薪酬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_工I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此外,在试用期工资发放的细节上,除工 资的发放标准应根据法律规定合理约定,还应与用人单位约定在合理的日期支付试用期工资。约定的工资发放日期如遇上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将其提前至最近的工作日进行支付。试用期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但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但在现实的操作中,由于试用期员工并不像正式员工那样稳定,因而用人单位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来支付试用期员工的工资:一是按照与正式员工一样的发薪日给试用期员工支付试用期工资;另一种是另行与试用期员工约定更加合适的工资支付日期。两种方式相比较而言,第一种方式有可能导致试用期员工工资的发放期间不在一个完整月度,而第二种方式则没有这种困扰。
本案中,贺左正处于试用期,而且他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只约定了岗位的薪酬标准,而没有对试用期工资的发放标准进行约定,因此,公司应根据法律规定,合理确定贺左的试用期工资,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同时保证该工资不低于公司同岗位上的最低档工资,也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以此确定的工资标准符合法律规定。
通过本案例的学习,我们会发现现实中一些不规范的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为借口压低员工工资获取低廉劳动力,对于这种行为,员工必须要提高警惕,注意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书面明确试用期工资待遇标准;了解本单位同岗位其他员工的工资待遇情况;注意单位工资发放方面的有关规定;并要求单位为自己办理社会保险和保留所有工作管理文件与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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