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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股票期权能否作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判断

日期:2023-08-17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股票、股票期权能否作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判断

裁判要旨

劳动合同法关于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需按月给付的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是强制性规定。股票或股票期权能否作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应根据其给付方式较之前述强制性规定是否对劳动者更为有利进行判断,如果对劳动者并无不利,则其可以作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如果对劳动者明显不利,且劳动者提出相应主张,则其不能作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本案案号:(2020)京0108民初7749号,(2021)京01民终1751号

案例编写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吴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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