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销商违反同业竞争 公司将收回奖励车辆
作者: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赵建荣 刘琼,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小倪是日化品牌红花公司的经销商,因销售业绩良好,红花公司奖励了小倪一辆奔驰车用于更好的开发市场,约定三年后过户至小倪名下。开了三年后,小倪发现车辆仍在第三人某融资租赁公司名下,其多次要求被告将该车辆过户至自身名下,公司均予以拒绝。为此,小倪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红花公司与某融资租赁公司将车辆过户至其名下。
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合同纠纷进行依法判决,认定原告从事与被告红花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根据《经销商用车协议书》的约定,被告红花公司有权收回车辆,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公司拒绝过户引争议
庭审中,被告红花公司辩称,为了鼓励品牌经销商更好地开拓市场,2018年时双方约定将案涉车辆三年使用权交予原告使用,待三年期满后过户给原告,同时约定原告在租赁期内不从事被告红花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工作,但原告朋友圈多次发布与被告绿叶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广告。根据协议约定,被告绿叶公司有权拒绝将车辆过户至原告名下,并要求原告返还车辆。
被告格上公司的代理人则称:“我方仅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与原告未发生任何法律关系,原告起诉我方并无法律依据。”
协议约定明确过户条件
经查,双方签订的《经销商用车协议书》约定,红花公司给予小倪汽车使用权3年,三年期满后可过户给小倪;小倪在租赁期内不得从事与红花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工作,否则红花公司有权收回该车辆并不退回小倪任何费用。
庭审中,红花公司提供了小倪的朋友圈截图,截图中显示,2019年8月至起诉前,小倪在朋友圈大量发布了“流水”牌的日化产品,还将微信名改为了“流水小倪”。对此,小倪则称:“我不是流水牌日化品牌经销商,这都是我的一个朋友在实际经营。”
从事同业竞争驳回原告诉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第一,从产品类别看,两公司均经营护肤产品、洗化用品、个人卫生用品等商品,二者属于商品或服务具有同质性及相互替代性的经营者,具有相同的用户群体,在经营中存在争夺相同用户的交易机会,二者之间系同业竞争关系。
第二,从原告的行为看,原告从事直销行业,在直销过程中积攒了大量人脉,而朋友圈发广告系当前普遍流行的方便、快捷的销售方式,原告微信昵称与朋友圈广告,可以推断原告在此期间从事销售“流水”品牌的产品,原告在朋友圈发布与被告红花公司经营类别相同的产品类别的广告,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朋友圈中潜在消费者的购买选择。
至于原告称并未从事该品牌相关行业,是原告的朋友在实际经营,但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说法,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官连线】
从双方签订协议的背景来看,协议系被告红花公司为达到一定业绩的经销商更好地开发市场而将案涉奔驰车的三年使用权给予原告,满足一定条件则三年后可过户给原告,并非无条件的直接赠与。但本案中,原告明显违反了禁止同业竞争的约定,被告有权依照约定收回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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