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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躲避竞业限制义务员工百般虚假说辞 法院依法员工向企业支付违约金

日期:2022-12-24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为躲避竞业限制义务员工百般虚假说辞 法院依法员工向企业支付违约金

作者: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艾罗伟 丁真子,本文仅供学习交流,如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随着创新型国家的建设,越来越多科创企业走向创新的“无人区”,并与掌握核心技术的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竞业限制纠纷,依法认定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和员工双双起诉

高山公司(化名)是苏州高新区的IT科创企业,2016年11月3日,崔某入职高山公司,当日,双方签订了一份《保密、知识产权与不竞争协议》,约定崔某在离职后两年内负有竞业限制义务。

崔某于2019年3月8日离职,高山公司在2019年4月到8月,每个月向崔某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后因崔某接连注销了其名下的银行账户,高山公司无法继续支付而停止。

然而,其后,高山公司发现崔某在与其具有相似业务且系属竞争关系的某对手公司工作,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后高山公司和崔某都对仲裁结果不服,先后向虎丘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对两起案件合并审理。

高山公司请求判决崔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直到2021年3月7日,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99.5万元;崔某请求判决其无需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与不竞争协议》。

频频现身对手公司却称仅为合作伙伴

法庭上,围绕崔某是否入职对手公司,高山公司和崔某各执一词。

高山公司提交了9段于2019年6月、7月拍摄的录像,用于证明崔某在对手公司上班:

一段视频中,拍摄者向对手公司前台小姐询问“你好,请问崔某是在……?”前台小姐回复:“在楼上,你跟他约的吗?”、“他就在这啊。”另几段视频中,崔某在对手公司前台处整理东西,在公司走动、和其他员工交谈;在放有一个黄色小玩偶的工位上工作,该工位处有文件夹、固定电话等工作物品。

崔某为何会在对手公司出现并疑似在此上班?第一次庭审时,崔某本人未到庭,其代理律师称崔某当时是代表杭州某案外人公司与对手公司洽谈建立有关人力资源服务软件的合作事宜。

法官当庭打电话向崔某本人进行核实。崔某表示其系代表案外人公司与对手公司协商融资项目,并表示自己在案外人公司担任销售经理。

声称入职案外人公司却语焉不详

第二次庭审中,崔某亲自到庭,并表示其于2019年4月至2020年2月期间都在案外人公司工作,出现在对手公司是代表案外人公司洽谈人力资源软件业务,然而,在法官对此进一步询问时,崔某语焉不详,漏洞频出:

法官问:“你是如何入职案外人公司的?”崔某表示:“自己找的,在招聘网站上。”

法官问:“是哪个招聘网站?”崔某说:“忘记了。”。

法官问:“入职面试在哪里做的?”崔某称:“不知道。”

法官问:“该公司经营地点在哪里?”崔某说:“不记得在哪”,其后又表示“在安徽。”

法官问:“工资是如何发放的?”崔某说:“现金发放。”

法官进一步询问:“是谁给你发的现金?”崔某说:“不记得了。”

庭上,崔某举证了盖有案外人公司字样公章的《收入证明》、《劳动合同》,但无法提供案外人公司向其支付工资的任何凭证,也未申请案外人公司人员前来出庭说明情况。法院向案外人公司工商登记的注册地址寄送通知,但邮件遭到退信。

律师费竟然由对手公司支付

案件审理过程中,又一个疑点映入法官眼中。

为本次诉讼,崔某委托了某律师事务所陈姓律师作为代理人。2019年12月5日,案外人“周*丽”向崔某一银行账户汇入5万元,当日,崔某用该账户转账5万元至该律师事务所账户。庭审中,崔某和陈律师均表示该5万元系崔某支付的本案律师费。

然而,高山公司举证证明上述银行流水中的“周*丽”为周春丽(化名),是对手公司员工。

面对法官询问,崔某以“我当时没有钱,应该是借的钱”、“不知道这个‘周*丽’叫什么名字”、“当时应该是我女朋友帮我借的,所以打款人我不认识”、“和女朋友分手很久了,现在没她电话号码”作为回应。

为查清事实,承办法官前往对手公司了解情况,对手公司人力资源总监表示周春丽为公司的法律顾问,并提供了周春丽的电话号码。随后,法官拨打了周春丽的电话,其称与崔某是朋友,该笔5万元为借款,但不清楚借款的用途。后以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回答法官询问的其与崔某认识的具体细节。

法院:入职对手公司具有高度盖然性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协议约定,崔某负有直到2021年3月7日的竞业限制义务。崔某从高山公司离职后,高山公司连续数月向其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后因崔某接连注销银行账户而无法继续支付,相应的责任在崔某。而崔某频频现身对手公司,声称其系代表案外人公司去对手公司洽谈,此说法存在诸多难以自圆其说的矛盾。结合本案翔实的证据材料,崔某在竞业限制期内入职对手公司具有高度盖然性,故法院认定其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结合崔某至今因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可能获得的利益收入、高山公司已向崔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金额,当事人的过错、恶意程度,并结合诚实信用原则等种种因素,法院酌定崔某应向高山公司支付违约金491500元。

一审判决后,崔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已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后,崔某自行履行了判决付款义务,高山公司为法官送来锦旗。

员工应诚信履行义务

承办法官称,高科技企业的技术人才离职后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这类案件近年来数量呈增长趋势,如果不以判决加以价值导向,容易造成辖区内科技企业对于技术研发的投入的顾虑。

诚实信用是现代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企业、劳动者的立身之本。和谐的劳动关系、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都建立在诚信的基础之上。承办法官建议,劳动者应坚持诚实信用原则,按约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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