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自股款募足之日起多长时间内应当召开创立大会
答:召开创立大会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必经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召开创立大会。逾期未召开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织成。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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