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同意对外担保的股东会决议上签名真伪的问题
——担保债权人已对保证人股东会决议作形式审查情况下,决议上股东签字或盖章实质上是否真实已不影响担保效力。
标签:保证|对外担保|股东会决议|形式审查|鉴定申请
案情简介:2006年,建筑公司为物资公司向银行贷款2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嗣后,建筑公司认为该担保违反公司章程规定,亦未得到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系无效担保。同时,建筑公司申请对银行提交的股东会决议上印鉴、签名的真伪进行鉴定。
法院认为:①依《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为他人提供担保,依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案涉保证合同由建筑公司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签订保证合同时银行亦获得建筑公司相关股东会决议,已从形式上满足了《公司法》前述规定。在无证据证明银行订立保证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这一代表行为系越权行为,该代表行为应认定有效。②即使对银行提交的建筑公司股东会决议进行鉴定,且鉴定后反映建筑公司股东会决议上的印鉴、签名不真实,亦不影响建筑公司提供担保的效力,故法院认为对建筑公司申请对决议上印鉴、签名真伪作鉴定已无必要,判决物资公司偿还银行借款200万元及利息,建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实务要点:在担保债权人既对保证合同中保证人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查,又对保证人股东会决议进行了形式审查情况下,股东会决议上股东签字或盖章实质上是否真实已不具有对抗担保债权人的效力。
案例索引:上海二中院(2008)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182号“某银行与某建筑公司等担保纠纷案”,见《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淞支行诉上海创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等公司对外担保案(公司对外担保法律效力的认定)》(杨喆明),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9商事: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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