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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 >> 股东大会

董事长私下召集亲属举行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应认定为无效决议

日期:2013-04-27 来源:北京公司律师网 作者:企业法律顾问 阅读:24次 [字体: ] 背景色: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背着其他公司股东,将部分股份转让给其亲属(如其妻子、女儿、弟媳,但未进行工商注册变更),然后召集上述亲属召开股东大会,并作出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请问:该家庭股东会是否违法?决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解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第138条至第142条之规定,即公司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应当在法定或者核定交易场所进行,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股份。因而可以肯定,股份转让的条件是较为严格的,第一要符合法律规定;第二要在特定场所转让,不得私下转让;第三要受到持股时间的制约。

问题中的公司董事长未经其他股东同意私下转让公司股份,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条件,更不能私下将股份转让给自己的亲属,这样会过多强调人合性,而降低资合性的地位。董事长私下召集亲属举行股东大会,显然违反议事规则,这些亲属的法律身份并未得到确认,所以这样的家庭股东会违法,如形成决议也应认定为无效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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