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 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释义】
本条是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表决权及股东大会决议多数的规定。
〖评析〗
第一款,规定民股东大会表决实行一股一权的原则。同时明确载明“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第二款是对普通决议与特别决议的事项作出了法定。
《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条 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 决。
【释义】
本条是关于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交易、提供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
〖评析〗
本条是新增条文。规定了上述事项属于股东权利,而不属于董事会,但未载明是否通过特别决议才有效,需要章程中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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