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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 >> 股东大会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组成及法律地位的规定

日期:2013-06-10 来源:企业法律顾问律师 作者:北京公司律师 阅读:65次 [字体: ] 背景色:        

《公司法》第九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释义】

本条是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组成及法律地位的规定。

〖评析〗

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关,公司是股东的公司,因此公司必须代表股东的意思。股东大会仅在重要事项的决策意义上为公司的权力机构,而不能以公司的名义对第三人为意思表示。[→第 37 条]

《公司法》第一百条 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释义】

本条是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规定。

〖评析〗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基本相同。[第 38 条]

《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释义】

本条是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规定。

〖评析〗

年会,即常会、定期会议依法一年召开一次,对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没有这样的约束。

临时会议的第一项依据的是公司法第 109 条;第四项“必要”是指发生了重大事项;第五项是监事会在行使监督职权时发现的问题需要股东大会研究或作出决定的情形;第六项为体现贯彻公司自治原则的兜底法条。

按照第 109 条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 5-19 人,即董事会最低限人数不得少于 5 人;因此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至少分别为 7、9、11、13、15、17、19 七个人数档,要保证三分之二的董事人数为分别为 5、6、7、9、10、11、13 人。

有限责任公司对第(二)项未强制规定必须召开股东大会;第(三)项规定的持股比例仍有稍偏高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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