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四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
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释义】
本条是关于股东会会议召集和主持规则的规定。
〖评析〗
召集和主持应当遵循本条规定的原则。召集与主持权,即是一种职权,也是一种职责,
除非特殊情形应当善良、勤勉地履行。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
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释义】
本条是关于召开股东会会议通知和会议记录的规定。
〖评析〗
为了提高会议效率和股东出席率,防止董事会或控股股东利用突袭手段控制会议,各国
公司法均对此作了规定。
通知方式: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尤其规模较小的,可以灵活采取口头、电话、书面方式,
但必须在公司章程中作出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通知制度比较严格。[→第 103 条]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