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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能否规定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限少于三十日?

日期:2023-02-14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公司章程能否规定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限少于三十日?

答:

可以,但必须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解释四》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间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三十日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三十日。”

根据该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限,如果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限或者规定不明确的,才适用三十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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