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未经公示或告知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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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
2017年12月28日,某物业公司与陈某签订劳动用工合同。2018年3月22日,某物业公司以陈某2018年3月17日下午未正常上班,属旷工行为,严重违反公司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陈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因此产生纠纷,陈某请求某物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物业公司提交的会议记录只笼统地载明“会上学习了公司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对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的具体内容未予记载,不能证明该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了公示或者告知。故某物业公司系违法解除与陈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应支付赔偿金。
法官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据此,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生效需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内容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且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已告知劳动者。
来源:重庆市四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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