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是否可以约定利润分配不按照出资比例?
根据《公司法》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实践中,如果公司设立,所有股东均需要对公司章程确认,如果知晓利润分配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仍继续投资的,视为全体股东认可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不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的条款。但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公司章程的修改可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进行,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公司章程的修改通过公司三分之二的表决权股东通过即可。那么,如果剩余三分之一以下表决权的股东不同意利润分配不按照出资比例进行的情况,如何处理?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利润分配不按照出资比例的,应通过全体股东同意。如果不是全体股东同意的,应属于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对于利润分配和优先认缴权的规定,并不当然全部无效,应当对股东会决议中投同意票的股东据以法律效力。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属于是对公司在利润分配和优先认缴权方面的管理规范,更多的是规范公司内部股东对利润分配和增资优先认缴权的一般处理意见。但多数股东的意见不能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故在公司章程中该事项的修改,在股东会决议中投反对票的股东的权益不受影响,该已经通过的公司章程条款对投反对票的股东不具有法律效力。
综上,全体股东通过决议认可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不按照出资比例的,当然有效并对全体股东具有法律效力。如并非全体股东同意修改相应条款的,该条款对投反对票的股东不具有法律效力。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