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法人与法定代表人的规定
法人的住所在哪里?
《民法典》第63条规定:“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法人可能有多个办事机构所在地,但是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只有一个,也就是说,法人的住所只能有一个。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何时幵始?何时结束?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的,是法人作为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应当具备的基本资格。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获取意味着法人作为一个独立民事主体的成立,丧失这一权利能力则意味着法人的消灭。因而,法人的权利能力从成立时产生,至法人终止时消灭。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人独立地实施民事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在时间上和民事权利能力相一致,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消灭,在法人存续期间始终存在。因此,《民法典》第59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与法人是何种关系?
《民法典》第61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在我国,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只能为一人。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之间是代表法律关系,代表权是由法律和章程规定的,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法人要对其法定代表人执行职务的经营活动向第三人负责。
法人对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吗?
《民法典》第170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因此,法人对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但对职务行为以外的行为不承担责任。法人工作人员与法人在内部关系上属于劳动合同关系或雇佣关系,工作人员对外以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时属于委托代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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