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可否对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作出不同于法律规定的扩展性解释?
裁判观点
公司章程是股东之间通过意思自治的方式就公司设立、组织形式、经营管理、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等事宜形成的准则性文件,是公司的宪章,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章程的规定应认定有效,股东有权依据公司章程主张知情权。对股东以公司章程为据所主张知情权的,应结合相关法律的立法目的以及公司的个体情况综合考量:
一、公司章程可以扩展法定股东知情权的范围。若公司章程将股东知情权行使客体进行扩展,如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下设机构的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文件等与股东权利相关的文件材料,一则基于章程本身是公司全体股东意志的综合反映,应予尊重,二则虑及扩展知情权的范围有利于保障股东权益,督促公司诚信经营,该扩展性约定应为有效。
二、公司章程可以设定对子公司资料的查阅权。若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应向股东提交子公司财务报表、股东享有检查子公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管理账目的权利,原则上应予以准许。关于子公司的范围,若公司章程未有明确约定,考虑到子公司本系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为避免可能损害子公司其他股东的权利,应限定为全资子公司。
三、公司章程可以约定审计作为股东行使知情权方式。现行法律虽未明确肯定股东可通过审计方式行使知情权,但审计方式已通过记载于公司章程的形式予以确定,且审计亦系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方式之一,该规定对于公司及股东均具有约束力,故股东请求判令公司配合其审计,法院可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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