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案件来源
案例名称:杨某芳等与北京市平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纠纷案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京 03 行终 1125 号
【争议点】
杨某芳等与北京市平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产生诉讼,该案历经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两个阶段。在二审中,杨某芳等与北京市平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平谷市监局认为杨某芳未提交转让协议或者能够涵盖转让协议的相关文件不予变更登记是否有事实依据产生争议。
【法院认为】
法院在裁判时认为,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27 条规定,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2)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该案中,杨某芳提交的股东会决议缺少其他股东签字,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修正后的章程等材料填写不完整、亦未签字盖章。平谷市监局依据上述条例第 51 条第(4)项“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的规定,当场告知杨某芳重新提交签字文件或者马某粮本人到场签字确认,并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杨某芳的行为符合规定。杨某芳主张分割协议效力未被否定,其提出申请平谷市监局即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的主要诉讼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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