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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法人的章程(制定章程定规矩,权利义务先说好)

日期:2023-06-30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营利法人的章程(制定章程定规矩,权利义务先说好)

法言俗语

章程,是指营利法人的成员就该法人的活动范围、组织机构以及内部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等问题所订立的书面文件。章程对于营利法人至关重要, 章程一经登记,便具有法律效力,成为其行为准则,也是营利法人设置组织机构、开展活动的基本准则。对于营利法人成员来讲,必须按照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例如,按照章程规定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期限进行出资等。对于与营利法人进行交易的相对方而言,因为章程对于营利法人的经营范围、财产状况等作出了记载,可以为交易相对人判断营利法人的财产状况、经营活动等提供一定的依据。

章程是营利法人成立的必要条件,若缺少章程,营利法人将无法办理登记,无法有效设立。章程必须是以书面形式出现,口头形式无效。此外,章程还必须依法制定。营利法人章程的内容包括:(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即法律规定在章程中必须具备的内容,这些内容不予记载的该章程无效,登记机关将不予登记,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内容包括法人的名称、宗旨、业务范围、住所、资本总额、所有制形式、人员等。(2)任意记载事项。即不是由法律明文规定不可缺少的事项,既可以规定,也可以不规定在章程中。不适当的任意记载事项规定在章程中,将会对营利法人今后的发展形成障碍。

《民法典》条文

第七十九条 设立营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第八十五条 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以案释法

甲公司成立于2001年6月1日。小张于2003年5月1日进入甲公司工 作。2003年,乙公司(注册于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过股权收购成为甲公司的唯一投资方,甲公司亦成为外商独资企业。

甲公司于2004年6月23日修订章程,于第4章第15条中规定:“董事会成员为五人组成,其中董事长一人,均由投资方委派。”同章第16条规定: “董事会决定公司一切重大事宜,职权主要有:……(七)决定聘任总经理、 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十)其他需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第17条规定:“本章程第十六条所涉及的重大事宜均需董事会全体成员一致同意,董事长方可履行职责。”章程第9章第54条规定:“总经理、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待遇,由董事会决定。”

2005年8月22日,甲公司、小张签订承诺函,确认小张系受乙公司委派出任甲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函第4条约定:甲公司同意作为人才引进, 给予小张不低于人民币40万元的年薪报酬,考虑到公司尚处于创业时期,有关月薪与保障年薪之间的差额将在风险基金进入或其他相关投资方确认加入后,予以分批补偿。其他福利待遇统一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后来,小张与甲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甲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将小张诉至 法院,双方对签订于2005年8月22日的承诺函是否有效产生争议。法院认为,依法制定的章程作为公司的自治性规范,是公司治理的重要依据,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相关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甲公司2004年经修订的公司章程第16条规定:“董事会的职权包括决定聘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等,以及其他一切需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第54条规定:“总经理、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待遇,亦由董事会决定。”第17条则规 定:“第16条所涉的重大事宜均需董事会全体成员一致同意,董事长方可履 行职责。”上述条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其相互间的适用关系如下: (1)依体系解释,第54条应为董事会职权在《职工》章中的细化规定,属于第16条第(7)项所指的“其他需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2)依目的解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与“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待遇”具有同等的重要性,亦应属于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3)基于上述两点可予确定, 依照公司章程,被告作为高级管理人员,其工资待遇应当由董事会全体通过, 方为有效。小张自2004年5月起即开始担任原告董事,对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熟悉知晓,亦应遵守。但据其自己陈述,2005 年8月22日承诺函签订时,仅有小张等三人在场协商,由甲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在函上加盖公章。上述经过即使属实,也显然与公司章程相悖。时任法定代表人在未获董事会一致决定的情况下,也并无权力代表公司作出上述决定。如果认为如此制定的承诺函也能具有法律效力,则无疑将架空公司章程的规制作用,违反《公司法》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确定”的规定,更甚者,还可能导致部分董事或高管借由对公司的 实际控制力,为谋取私利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发生。故此,法院确认,系争的承诺函因违反公司章程而无效。(类似生活实例,可参见案例:上海江夏血液技术有限公司诉周某文劳动合同案, 详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1)浦民一(民)初字第29226号民事判决书)

法官说法

1

谁能参与制定营利法人的章程呢?营利法人的章程作为营利法人组织和行为的基本准则,具有特定的法律地位,所以对其制定主体也有特定的要求。参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而且必须是全体股东共同制定。全体股东应当亲自参加公司章程的制定工作,或者委托代理人参加公司章程的制定工作,并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股 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根据设立方式的不同,其制定主体也有所不同。采取发起方式设立的,由全体发起人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即由全体发起人亲自 或者委托代理人参加公司章程的制定,并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由发起人拟订公司章程(实为草案),并提交创立大会通过。 创立大会必须有代表股份总数1/2 以上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并且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完成公司章程的制定程序。

2

谁应该去遵守营利法人的章程呢?参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即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一,公司 章程对公司具有约束力。公司章程是依法制定的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的规则, 所以对公司有约束力,公司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第二,公司章程对股东具有约束力。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制定的,是股东之间的共同约定,所以对股东有约束力,股东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即使是后加入公司的股东, 也是以认可公司章程为前提的,所以后加入公司的股东,也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第三,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具有约束力。公司的董事、监事, 是由股东会(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是被委托、推选来负责公司经营管理事务的,所以有义务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则,受公司章程的约束。第四, 公司章程对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这些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聘任,负责公司日常的经营管理事务,所以必须受公司章 程的约束,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3

要修改营利法人的章程该履行怎样的程序?营利法人的章程生效后, 应当保持其内容的稳定,不得随意变更。若要修改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第一,在实体方面,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损害成员利益和债权人利益。第二, 在程序方面,章程的修改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参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应履行以下程序:一是董事会提出修改章程的提案。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和决策机构,对公司章程的执行情况非常了解。因此,《公司法》将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议权交给董事会。董事会应将公司章程修改的内容,按照 《公司法》规定的召开股东会的通知方式和时间,书面通知在册的对修改公司章程有表决权的股东。二是股东会对章程修改作出特别决议。有限责任公司 修改章程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股份有限公司修 改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三是公司章程的审批和公告。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必须审批的事项时,需经主管机关的批准。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按其内容应予公告的规定时,应当依法公告修改 的内容。四是修改章程的变更登记。董事会应将公司章程的修改,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公司章程修改只有在公司所在地的商业登记簿上登记注册之后,才能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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