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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资期限
新《公司法》下,公司注册资本适用限期认缴制度。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期限最长为5年,其中,新《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公司(存量公司),可额外享有3年的的过渡期,其出资期限最晚为2032年7月1日。
存量公司原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出资期限超过2032年7月1日的,应在2027年6月30日前调整至5年。
二、股东会职权
1)职权调整
新《公司法》删除了原属于股东会职权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并将“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等职权转为董事会的法定职权范围。
有限公司可根据需要按新规进行调整,也可保留原有规定。
2)议事规则
新《公司法》明确了一般事项应当经过“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规定。
为避免将来产生歧义,原章程中规定的“半数以上表决权”应及时调整为“过半数表决权”。
三、董事会职权
1)组成人员
①将“执行董事”改为“董事”。
②决定是否设置“职工董事”:
A.职工人数超过300人,且未设职工监事的公司,应当设职工董事。
B.其他情况,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设职工董事。
2)职权调整
新《公司法》删除了“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制订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等表述,同时增加“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意味着公司治理模式由股东会中心主义转向了“董事会中心主义”。
有限公司可根据需要按新规进行调整,也可保留原有规定。
3)议事规则
①举行条件
新《公司法》新增了有限公司董事会的举行条件,因此,建议有限公司将公司章程中的相关表述调整为“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②关联董事回避
与新《公司法》第182条至184条规定的事项相关的董事为关联董事,不得参与相关事项的表决。
四、监事会职权
1)是否设置监事(会)
①若不设监事会,可通过公司章程的一般修改程序。
②若不设监事,修改公司章程之前,还须取得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签署的书面决议。
2)监事
对于规模较小的有限公司,可以选择不设监事;对于人数超过300人的公司,可以选择设一名职工监事;或者设立审计委员会代行监事会职权,而不再设监事。
五、审计委员会
1)是否设置
设置有董事会的有限公司,可以选择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也可以选择不设置。
2)明确职权
设置审计委员会的目的是为了“财务监督”还是“代替监事会”,以及可以代行监事会的哪些职权。
人数超过300人的公司,若以审计委员会代替监事(会)且不设监事(会)的,应当至少有一名职工董事。
3)组成人员
A.对组成人员任职有无限制。例如,部分成员不得担任董事以外其他职务。
B.召集人人选范围或产生办法。
六、三会召开和表决方式
章程应当明确是否允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若允许采用,可以进一步细化会议应使用的电子平台、会议的通知、送达、召开、表决、签名、记录、档案保存等事项。
七、法定代表人
1)选任范围
将原章程中“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调整“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或经理”。
2)辞任程序
公司章程可以明确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形式,例如,是否须向公司提交书面辞任通知,辞任通知提交给股东会还是董事会。
3)职权限制
新《公司法》下,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因此,是否需要对其行使职权的范围、限额等进行限制。另外,还需明确对法定代表人过错的追责方式。
八、经理
新《公司法》删除了经理的全部法定职权。公司可以选择改为“由股东会授权”或“由董事会授权”,也可以选择保留原有规定,或者对原有规定作一定调整。
九、股权转让
新《公司法》虽然删除了对外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规则,但允许章程另有约定。
该条款公司应当格外慎重!对此,公司章程至少有3种选择:
1)同步调整。公司允许股东较为自由地转让股权,对于新的股东加入也持较为开放的态度。
2)保留原条款。股权转让相对困难,能够较好地维护公司人合性。
3)修改原条款,设置一定的限制条件。限制的对象可以是:转让条件、转让价款、转让数量、转让对象、转让时间等等。
十、股东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是法定权利,公司章程不得施加额外限制,应进行相应修订。新《公司法》新增查阅范围“会计账簿”和“股东名册”等事项,公司章程均应当同步调整。
十一、分红
新《公司法》明确股东会作出分红决议后,董事会应在6个月内进行分配。公司章程应当同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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