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理
民事活动中,除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外,民事主体可以委托代理人来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实施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归于被代理人。
代理制度的核心要素有二,一是代理权权限,二是代理权存续时间。代理权权限决定代理人享有何种权利,在何种范围内有权代被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代理权存续时间则指代理人享有代理权的起止期限。代理权权限和代理权存续时间一般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自愿约定。
通常情况下,代理人在代理权存续期间内,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相应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二、无权代理
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或者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者在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则属于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情况下,代理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对被代理人产生约束力,取决于被代理人是否对代理人的行为予以追认。
若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予以追认,则属于对代理人代理行为的补全,可视为有权代理,代理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若代理人实施的行为未得到被代理人追认,则民事法律行为不对被代理人产生约束力。
三、无权代理中的特殊情况——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存在着一种特殊情形,即代理人确实没有代理权,但相对人基于某些因素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从而与代理人开展民事活动,这种情况法律上称之为表见代理。在无权代理情况下,若构成表见代理,则代理行为亦有效,被代理人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鉴于表见代理本身属于无权代理,如随意认定,将严重有损被代理人利益,且有损正常社会秩序。因此,对于表见代理行为的认定,司法实践秉持审慎态度。
根据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1、存在代理权的外观。
所谓代理权的外观,即形式上具有诸如合同书、公章、印鉴等客观表象。
2、相对人不知道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没有代理权,且无过失。
相对人对代理人有代理权的相信,应当是善意且无过失的。在判断相对人是否属于善意且无过失时,应当结合各种因素综合判断相对人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结合民事活动的整个过程发展以及代理人的表现等要素,作出综合分析判断。
对于上述两个条件的证明方面,相对人应当对第一项条件承担举证责任,而被代理人应当对相对人不符合第二项条件承担举证责任。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