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人出具空白合同的效力的认定
【案例】
青海民族用品厂、西宁三环工业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青海省绿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担保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抵押人在抵押合同上盖章并且有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该抵押合同依法成立。抵押人称抵押合同是在其空白的抵押合同及抵押物清单出具的,但抵押人对于其出具的空白合同、抵押物清单的目的是用于签订抵押合同是清楚的,其交付抵押物权利凭证的目的也是明确的。并且抵押人也没有声明出具空白合同后至签订抵押合同尚需再行商讨。相反,如果需要,提前盖章的行为就没有了意义。并且抵押担保的特殊性在于抵押物是特定的,这就决定了抵押所担保的数额不会无限扩大。所以,抵押人抗辩理由依法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借款担保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617~6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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