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其监护人同时在场并签字确认的,视为监护人的认可,抵押担保有效
【案例】
白耀威、李素敏与辽宁葫芦岛连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抵押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344号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二)关于白耀威是否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影响抵押担保合同效力的问题。白耀威、李素敏向本院提交葫芦岛市康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2012]精鉴字第4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12]连民一特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作为新证据,用以证明白耀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白耀威签字的抵押担保合同也应无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故[2012]连民一特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可以认定白耀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通则》第十三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白耀威于2013年被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012)精鉴字第4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附注1注明“此鉴定意见书仅作为被鉴定人白耀威2012年11月15日民事行为能力评定用”,上述证据不能证明白耀威在2007年2月签订合同及公证书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态。且白耀威2004年12月至2006年12月正常服兵役,该阶段的精神状况应当尚未达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程度,白耀威、李素敏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在签订合同、进行公证时白耀威的精神健康状况与行为不相适应。白耀威在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公证书上的签字系本人所签,即使当时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白焕满作为白耀威的父亲属于监护人,而白焕满同时在场并签字确认,应视为监护人的认可。至于李素敏、白耀威提出“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的主张,因本案签订合同、进行公证时,白焕满并不是直接代理白耀威行使权利,而是对白耀威行为的确认,不属于监护人滥用代理权处理被监护人财产的情形。故,本案抵押担保行为是合法有效的,二审判决并无不当。——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ww. court. gov. cn/zgcpwsw/zxh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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