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一条代理制度的适用范围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新旧法条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六十三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七十八条凡是依法或者依双方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
【相关观点】
从《民法总则》现有规定出发,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民事法律制度。关于代理行为的归属,学说上有争论,有采本人行为说,认为法律系将代理人行为,拟制为本人行为。有采共同行为说,认为其发生效力系基于本人对于代理人之意思,及代理人对相对人之意思的相互结合。从法律关系角度考虑,代理也是一种法律关系。
依据《民法总则》第161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实施可以作为代理范围的一般原则,凡是民事主体之间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设立、变更、消灭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适用代理制度。对于代理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法律适用尤其是法律后果上,对于外部关系要适用关于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的规定,如果存在委托合同,则要按照委托合同的规定,遵循约定优先的规则。
【相关案例】
通过QQ委托彩票销售人员购买彩票的行为构成委托代理关系
——李亮诉重庆市体彩中心等彩票纠纷案案例要旨:通过QQ聊天工具委托彩票竞彩店工作人员购买彩票,属于彩民与工作人员个人间的委托关系,要证明委托关系的存在,除QQ聊天记录外,还需存在与之形成强有力证据链的其他证据。
案号:(2011)中区民初字第03148号审理法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原重庆市中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2年5月31日,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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