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后履行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有无通知对方当事人的义务,应视纠纷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认定规则。
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是否需要向对方作明确的意思表示、是否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应区别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规则。当因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而行使后履行抗辩权的时候,可以不通知对方;当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履行有重大瑕疵,或者只履行了一部分义务时,依诚实信用原则,另一方当事人行使后履行抗辩权的,应当通知对方,给对方举证、解释、改正的机会,以防止损失的扩大。
——唐德华、孙秀君主编:《合同法及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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