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履行抗辩权构成要件中当事人的互负债务,要求双方债务是一种合同对价关系。
这种合同对价关系,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互负对待给付义务之间互相依赖或者说相互牵连的关系,即所谓的“你与则我与,你不与则我亦不与”的义务对待关系,合同双方当事人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一方的权利正好是对方的义务。例如,在买卖合同中,这种对价关系则是卖方有获得价款的权利,而买方有支付价款的义务;反之,买方有取得货物的权利,而卖方有交付货物并转移货物所有权的义务,彼此形成相互依赖或牵连关系,即合同的对价关系。
——杨书方、马旭升:《合同附随义务不构成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先决条件》,载《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16期,第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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