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后履行抗辩权,须符合法定和约定的条件。
后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有:(1)须是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在履行上存在关联性,形成对价关系;(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有先后顺序,履行的先后顺序依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或合同没有约定的,双务合同的履行顺序依交易习惯确定;(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4)后履行一方负有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后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主体,不是合同双方当事人,而是负有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一方,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不享有这种抗辩权。当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不履行或者错误履行具有对价关系的义务,后履行一方负有的债务已届满清偿期,后履行抗辩权即成立,负有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可以主张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有权中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为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行使后履行抗辩权的一方中止履行的合同义务包括拒绝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
——杨书方、马旭升:《合同附随义务不构成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先决条件》,载《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16期,第72页。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