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代理"行为,造成损失怎么办?
于某要随企业领导到香港考察项目,考察期间有一定的游玩采购时间。同事吴某听说后就央求于某,将自己收藏多年的字画卖掉,并口头约定低于30万不要出手,并写了委托书。到了香港,于某为了讨领导的欢心,将字画以10万的价格卖给合作方,合作方心领神会,明知道字画的价格,但还是欣然接受,并顺利地答应与于某方达成合作意向。回国后,于某谎称字画不好卖,找行家鉴定称不值钱,不如趁早卖了,所以就做主给卖了。经过一番打听,吴某得知内情。吴某应该怎么办呢?,
律师说法:
吴某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权利。我国法律规定,代理人只能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不能越权代理,擅自作出超越代理权的行为。此案中,代理人明显是与第三人及购买方恶意串通,以较低的价格买卖字画,严重侵犯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被代理人的财产收益受损,应当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三款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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