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合同纠纷律师 >> 委托合同

委托炒股约定保底效力如何

日期:2016-04-13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88次 [字体: ] 背景色:        

委托炒股约定保底效力如何?

2013年9月,某投资公司(甲方)与殷先生(乙方)签订《一年期保本委托协议A》,约定乙方将自有股票账户委托且仅委托甲方进行管理,甲方将作为乙方的受托人在委托账户内进行股票交易,委托管理资产总额为310万元。协议中保障条款约定,协议期满时,若委托交易账户亏损,甲乙双方需将已分配利润补回,亏损超出已分配利润的差额由甲方承担。

2014年9月,某公司向殷先生出具《欠条》,内容为:与殷先生于2013年9月签订委托协议,协议至2014年8月到期,出现亏损;我公司欠殷先生551 214元。随后,投资公司未给付殷先生前述欠款。

庭审中,投资公司称尚未取得金融类委托理财的相应资质。

【点评】

投资公司与殷先生签订的《一年期保本委托协议A》性质系证券委托理财协议,但该投资公司未提交能够从事证券类委托理财业务的资质文件,且委托协议中的“保障条款”系该协议的核心条款,性质系保底条款,应属无效协议。因双方已就亏损的具体数额进行了确认,对损失的赔偿问题已达成一致意见。据此,法院判决《一年期保本委托协议A》无效,投资公司返还殷先生上述损失款。

【法官说】

当前,股市动荡,民间委托炒股协议中往往约定受托人承担投资本金,该类约定即为保底条款。这种以非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的炒股协议所约定的保底条款约定违背了民法上的公平原则,也违背了基本的经济规律,通常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本案中,因投资公司对炒股损失自愿承担,故殷先生尚可全额主张损失款。而一般情况下,因合同无效导致的财产损失,法院会依照双方的过错程度,综合判定承担损失的比例。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