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在进出口贸易环节风险,不应由代理人承担
——委托代理进出口法律关系中,委托人在进出口贸易中,因自身决策所致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不应由代理人承担。
标签:违约责任|责任认定|外贸代理合同
案情简介:2012年,科贸公司与外贸公司、物流公司签订《代理进口销售合同》,约定科贸公司委托外贸公司向建材公司进口橡胶,物流公司协助代收代付款工作。后因建材公司将橡胶编码弄错,导致报关入境迟延。科贸公司据此起诉外贸公司、物流公司,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①代理合同已明确区分进出口贸易与代理环节各方权利义务,科贸公司自行负责商业贸易环节上风险,外贸公司则负责按科贸公司指示代理进口业务,而物流公司仅负责合同项下保证金代收与退付。②从科贸公司知悉商编错误到货物最终报关入境的数月间,是以错误编码报关,还是等待更改商编后再行报关,抑或是通过转口或转卖方式处理货物,下一步操作主动权掌握在科贸公司一方,相应商业风险亦应归于科贸公司一方。故由此可认定,货物迟延报关入境原因系科贸公司自身决策所致,外贸公司对此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违约责任。③物流公司仅系外贸公司指定作为代收代付保证金单位,更不应承担合同项下代理方义务,故判决驳回科贸公司诉请。
实务要点:委托代理进出口法律关系中,应明确区分进出口贸易和代理环节中的合同义务,因进出口贸易中的风险导致的经济损失,不应由代理人承担。
案例索引:福建高院(2013)闽民终字第953号,见《天津生力科贸有限公司与建发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昌富利(香港)贸易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委托代理进出口法律关系中代理人的责任认定》(柯雅玲),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403/89: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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