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有偿法律服务合同不受保护,合法费用可支持
——公民个人与他人签订的有偿法律服务合同,法院不予保护;但受托人实际发生的差旅费等合法费用,法院可支持。
标签:合同效力⊙效力性规定⊙公民委托代理合同
案情简介:2001年,开发公司委托公民郭某代理行政诉讼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该案胜诉后,因郭某请求开发公司支付约定的报酬未果致诉。
法院认为:实业公司全权委托郭某代理诉讼,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并约定了报酬。该诉讼代理行为属于公民个人有偿法律服务行为,违反了《律师法》(注:此处引用条款在2007年《律师法》修改时略有改动,但基本原则未变。现行《律师法》第13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关于“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规定。另外,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注:该通知已于2004年8月17日废止)第3条规定:“公民个人一律不得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民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担任被告人或当事人的辩护人、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藉此向被告人或当事人收取报酬,也不得以此为谋生的手段。”司法部司发﹝1993﹞340号《关于公民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批复》(注:该批复已于2014年4月4日废止)亦规定:“……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均不得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由此,郭某的有偿代理行为违反了《律师法》和司法部规章的禁止性规定,法院不予保护;但对郭某为提供服务实际发生的差旅费等合法费用,法院可根据当事人请求予以支持。
实务要点:公民个人与他人签订的有偿法律服务合同,法院不予保护;但对于受托人为提供服务实际发生的差旅等合法费用,法院可根据当事人请求予以支持。
案例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公民有偿代理问题的研究意见》(李予霞,最高院研究室),载《司法研究与指导·研究与探讨》(2014/4: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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