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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须知专栏简介

诉讼须知

  • 关于审理农村借贷纠纷案件的调查与研究
    日期:2015-04-07 点击:57次

    关于审理农村借贷纠纷案件的调查与研究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自发的民间融资活动,对激活民间资金、促进民间经济发展等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从法律意义上讲,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包括其他组织)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由于民间借贷的资金大多数属于民间个人自有的闲散资金,这一资金的性质决定了民间借贷具有自由性、广泛性的特征,因此,法律法规对于民间借贷的规定并不严格,而由当事人拥有较多的自主权利。

  • 论民事诉讼中的撤诉
    日期:2015-04-07 点击:101次

    论民事诉讼中的撤诉诉讼效益指诉讼中投入的诉讼成本与诉讼收益之间的比例关系,比值越小,则效益越高。诉讼程序的收益一般是固定的,是通过裁判所实现和挽回的经济利益,因此,提高效益必须着眼于控制诉讼成本。决定诉讼成本高低的因素有三:诉讼周期持续的长短、诉讼程序适用的繁简、诉讼费用水平的高低,被告否决权的行使都必须规定明确的期限,以防止诉讼程序的拖延。

  • 小议债权催收公告能否中断诉讼时效
    日期:2015-04-07 点击:68次

    小议债权催收公告能否中断诉讼时效上述三种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存在较多争议的是第二种方式,即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因主张权利而中断,但如何取得、保留主张权利的证据则是实践中的一个十分困惑的问题,争议便由此而产生。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期限过短,法律对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过于粗疏,银行在实践中可以用来保全诉讼时效的手段十分有限,制约了商业银行保全诉讼时效工作的开展。

  • 诉讼主体名称写错一定驳回吗
    日期:2015-04-07 点击:91次

    诉讼主体名称写错一定驳回吗有的法院要求原告起诉时必须提供被告的户籍地(或工商注册地址)以及实际住所地(或实际经营地)。但是由于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员流动的无限性和经济主体频繁变迁的特点,自然人的住所地和法人的经营地址时常发生变更,被告的户籍地和实际住所地、工商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往往不相一致,而且,有些地方的户籍资料、工商注册资料尚未对外公开,当事人自己是无法调查取证的,如果采取简单办法,将案件推出去,让老百姓告状无门,是不符合立法本意的。

  • 初探审理无效合同纠纷所涉及的相关问题
    日期:2015-04-07 点击:60次

    初探审理无效合同纠纷所涉及的相关问题《合同法》改变了原《经济合同法》对无效合同规定过于宽泛的弊端,将合同无效情形列举得更为具体、明确,体现了鼓励交易,保护交易的理念。因此《合同法》实施以来,审判实践中被确认为无效合同的案件数量锐减,较之以往动辄以合同违反了某某法规、某某规章为由宣告无效的现象有了很大的改变。

  • 民事诉讼中“一对一”证据若干问题浅探
    日期:2015-04-07 点击:58次

    民事诉讼中“一对一”证据若干问题浅探在穷尽所有证据以及各种可能的(合法)方法的前提下,法官应当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依据经验和逻辑常理对案件事实作出判断,只要能得出提供书证的一方所要证明的待证事实存在可能性较低的(高度盖然性低),法官就可根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定案,而不需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待证事实。反之,如果认为对方陈述与其所提供的证人证言之间高度盖然性程度较高的,则亦然。

  • 法院处理民间借贷纠纷的十大原则
    日期:2015-04-04 点击:422次

    法院处理民间借贷纠纷的十大原则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如因利率发生纠纷,应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考虑当地实际情况,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处理。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利息不予保护。

  • 民事诉讼中被告能否申请追加被告
    日期:2015-04-04 点击:96次

    民事诉讼中被告能否申请追加被告被告无权申请追加被告。其理由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不告不理,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有权选择自己诉讼的被告,既然原告没有起诉或者追加某人为被告,那么被告也无权申请追加被告。至于法院依职权追加被告的问题,那是法院审判权对原告处分权的限制罢了,与被告无涉。

  • 对民事诉讼送达问题的几点意见
    日期:2015-04-04 点击:66次

    对民事诉讼送达问题的几点意见委托送达。有的受委托法院出于地方保护等原因,在接受外地法院委托时,往往敷衍了事,明明可以送达的,却说找不到当事人。能够及时送达的却拖延送达。所以造成委托送达周期过后,客观上影响了办案效率。

  • 浅议民事证据保全程序的缺失及对策
    日期:2015-04-04 点击:54次

    浅议民事证据保全程序的缺失及对策我国民事证据保全制度在程序方面的缺失主要表现在:一是对管辖法院规定的不明确。我国民事诉讼法未区分诉前和诉中情形的不同而确定管辖法院,不利于当事人及时申请证据保全。二是对申请人应当提交的申请书的具体内容未加以明确,造成法院审查困难。三是未规定证据保全申请的审查和裁判方式,特别是对当事人救济程序的缺失,导致无法平衡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四是程序保障机制尚显不足,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无法得到切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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